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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一中文网 > 紫宸囚龙:少年帝王破阵录 > 第 248 章 军律入典,永世不移

第 248 章 军律入典,永世不移(1/7)

永安三十六年的开春,刑部的大堂上,摆着一摞新书。

书是刑部新刊的,书名四个字:《战时军律》。

书不厚,薄薄一册,可书里的每一条,都是拿命换来的。

刑部尚书亲手捧着样书,送到御前。

"战时军律?

"赵宸翻开书,第一页,是总纲。

总纲写得分明:凡战时通敌、克扣军需、虚报军情者,依律,斩;其罪,不可赎、不可减、不可赦。

"不可赎、不可减、不可赦。

"赵宸念了一遍,"九个字,写得好。

可朕要问你:这九个字,从前,律法上没有吗?

"

"回陛下,"刑部尚书道,"从前,律法上有'通敌者斩',可没有'不可减、不可赦'。

从前的律法,通敌之罪,可赎:交银子,赎死罪;可减:有功名,减一等。

永安十九年,雁门关的军需案——那案的贪官,就是靠着'可赎、可减',从死罪,拖成了流刑。

"

"雁门关的军需案。

"赵宸的眼神,沉了下来。

"是。

"刑部尚书道,"那案,臣经办过。

边关的军需官,克扣了三年的甲、弩、粮,中饱私囊。

案发时,边关的将士,正等着甲过冬。

他克扣的甲,够三百个将士,赤膊上阵。

"

"那案,最后怎么判的?

"

"判的流刑。

"刑部尚书道,"他家的银子,抵了罪。

人,没死。

"

赵宸沉默了很久,道:"如今呢?

"

"如今,"刑部尚书道,"《战时军律》成册:通敌、克扣军需、虚报军情,三条,不可赎、不可减、不可赦。

雁门关那案,作为范例,刊在书里。

往后,后世官吏,想给这样的人减刑,先翻书——书上写着,不可减。

"

"刊在书里?

"赵宸道。

"刊在书里。

"刑部尚书道,"臣让人,把雁门关那案,从头到尾,写成了案卷。

案卷里,有贪官的供词、有克扣的账目、有冻伤的将士的名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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